第一章投资促进措施
第一条转型升级传统产业
对优势传统产业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定州现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技改项目(独立核算),分别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研发和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新上项目当年对定州财政贡献额的50%。
第二条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纳入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企业研发和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资金额度为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定州财政贡献额的50%。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超过220万元、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年的企业,扶持资金额度可以适当提高。
对投资定州轻资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需要租赁厂房且有一定税收贡献的高科技项目,自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给予企业连续3年全额房租补贴,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引进培育总部经济
总部企业是指年度对定州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定州、不改变在定州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新上企业。根据企业对定州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或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据实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在企业存续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个人。同时享受本文中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激励促进外商投资
在定州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研发和发展扶持资金。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研发和发展扶持资金。
第五条保障项目用地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出让底价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出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提供优惠价格,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第六条公益事业、公共服务项目支持措施公益事业类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康养、医疗、科研等项目。公共服务类包括大型酒店、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大型展馆、公共场馆等项目。
大型酒店:总投资达到4亿元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客(套)房300个(含)以上的五星级酒店。
大型商场: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独立商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主体为国内500强企业或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
大型市场:总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经营品种100个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民营学校:高中: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不含土地),20轨(含)以上,生均占地面积及各类软硬件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初中、小学: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8轨(含)以上,生均占地面积及各类软硬件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大学、中专、技校: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每年级设置专业班数总和不少于10个,生均占地面积及各类软硬件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民营医院:设计建设标准达到医院等级评审三级以上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的非营利性专科医院。
文体科研设施:各类文体、科研、演艺场(展)馆(含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演艺基地等),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年受众10万人以上。
民营养老机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建筑面积1.2万平米以上,床位数不低于300张的五星级民营养老机构。
无偿划拨土地,对国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类项目可以以无偿划拨形式供地。有偿划拨土地,对社会投资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类项目,在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可以采取划拨形式供地。出让土地,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对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服务类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土地征收成本及各项基金、税费后80%
奖补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奖励容积率。对按规划为政府代建中、小学校的投资方,代建学校地块可参与项目区域内住宅用地容积率等指标平衡。配套减免政策。免征配套费: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房区改造住房建设免征配套费。减征配套费: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建、购置养老(含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属于租赁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下限收费政策。对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交纳的各种基金、行政性事业收费等有收费区间的依法依规实行下限收费优惠。
第二章科技研发扶持措施
第七条支持科创服务平台建设
对批准企业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服务平台,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对成功培育批准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且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机构,每成功一家补助10万元(科技服务机构需到科技局进行备案)。
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服务平台,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的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国家级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补助50万元;对首次认定省级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国际合作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研发类平台的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对建成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评定为河北省级研发机构(A级)的企业补助20万元,(B级、C级)的企业补助5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对荣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团队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荣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北赛区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团队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每年从科技专项经费拨款60万元用于补助定州市创新创业大赛。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综合场馆类、专题特色类、科研基地类、公共服务类、信息传媒类)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30万元、20万元、20万元。
对荣获国家级科普讲解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团队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荣获省级科普讲解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团队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评选为省级优秀科普微视频的单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
对首次建设完成并达到省级标准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交易中心,分别补助20万元。对组织购买转化京津、雄安新区等地科技成果、专利和技术并成功落地生产经营纳税的企业或实体,2年内按双方协议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对建立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补助20万元。对培育为省级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的企业补助10万元。
我市企业举办相关的高水平、高层次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的,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的,按实际支出展位费、托运费的50%补贴,每年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具有重大影响力、对定州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认定最高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
对新认定和评价复核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三品”示范企业,按照评价复核结果,一次性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扶持科技型企业扩张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再次认定的补助10万元。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到定州建厂生产纳税,并通过省资质认定的补助100万元。
对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且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服务机构每成功一家补助5万元,对京津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运行1年以上,工作成效突出,一次性补助50万元(科技服务机构需到科技局进行备案)。
对首次取得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补助2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2万元,再次认定通过的补助1万元。企业在一年内首次取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证书,并首次取得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补助4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补助3万元,再次认定的补助1万元。
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创新券”,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支持本市企业围绕信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造新模式、互联网的“双创”等各类支撑平台、工业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等方向,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支持我市企业购买使用机器人、具备联网功能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提升企业智能化生产水平,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企业,所购产品须用于本企业生产活动,按购买价格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支持军民融合领域企业智能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及提升产业化水平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企事业单位获取军工资质。对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证书给予15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合计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省资助金额2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本条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落实。
第九条强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标准引领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0%给予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新获授权专利,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国际发明专利每件5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
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每件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奖励企业,对新注册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专利导航项目被省知识产权局评审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被省知识产权局论证通过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联系促成且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培育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5000元奖励。
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参与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扶持规模企业上档升级
对“小升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进入并连续1年以上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内的企业补助10万元。
对省级以上(含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整体搬迁改造、原有厂房建设、生产线改造提升、新产品产业化、工艺装备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提高等对工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购置设备有效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补助50万元。对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企业补助3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市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对首次评选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上云标杆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对评选为省级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试点示范企业补助3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补助50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和省级工业强基工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按照国家、省支持资金标准给予1:0.5配套补助。
对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按照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对国家新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称号企业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化示范中小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
对于可进行研发加计扣除的新产品、新技术,且对工业转型升级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对地方税收做出一定贡献的,按可进行研发加计扣除额的5%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评为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和省工业设计金奖、省重点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
设立定州市解决实体经济企业遗留问题专项资金,以资金奖励的形式解决企业占地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章金融支撑措施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融资发展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年累计为企业提供融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企业,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企业的,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最高给予每家机构每年100万元奖励。
引进战略投资方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遇资金困难的招商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安排5000万元“助保贷”基金,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对各类投资基金投资市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1%(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与省科技投资中心合作组建定州天使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定州市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市财政对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科创板、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成功的企业奖励25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动态保有量保持在100家左右。
第四章人才引进培育与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吸纳高精尖人才
对引进两院院士在我市兼职工作的,根据课题、项目及贡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或个人一定的资金支持,上不封顶。
对引进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在我市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根据课题、项目及贡献情况,一次性给予不低于6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引进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等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在我市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根据课题、项目及贡献情况,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引进具有特殊专长、帮助企业解决重大难题、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并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人才,在我市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根据其贡献情况,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全职到我市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包括3年),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人才,所在企业可申请引才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支付年薪的20%;最高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为5年。
对全职到我市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市财政每人每年奖励资金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市财政每人每年奖励资金2万元;全日制“双一流”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人员,市财政每人每年奖励资金1万元;由企业按年申领,奖励期限最长为5年。
对全职到我市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具有特殊专长、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动重大技术改造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每人每年奖励资金1万元;由企业按年申领,奖励期限最长为5年。
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019年及以后批准建成的创新平台),为产业发展培育和输送所需人才。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资金。
我市培养的常年工作在一线的农业、苗木花卉、畜牧养殖能手等乡土人才,由农业部门考核认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每人每年奖励资金5000元,奖励期限为最长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构建人才发展高地
对承担省以上科研项目或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团队,获省以上支持或认定的,给予单位30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的人才或团队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并获得省以上资金奖励的,给予单位不低于省以上奖励金额的配套奖励。未获省以上资金奖励的,自获得国家授权之日起,给予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人才或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待项目落地后,视项目规模效益,给予单位30至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我市现有人才通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拉动定州经济发展的项目(技术),经相关部门考核评估后,给予单位30至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鼓励企业人才评先争优。对新入选(指2019年及以后入选的)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同等次人才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省管优秀专家等同等次人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高技能领军人才、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等同等次人才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省管优秀专家等省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博士研究生),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市财政据实给予房租补贴。全职引进到定州市创业或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区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职称评聘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额的限制,并优先推荐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
加大挂职、兼职、合作、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等形式的柔性引才力度,吸引市外拥有科研成果、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支持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并完成任务目标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设立“定州拔尖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为获奖者颁发奖章,每人一次性发放2万元奖励。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燕赵英才服务卡”制度,所有公共资源窗口单位均开放“人才绿色通道”,全部予以优先办理。其家属随调的,由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户籍迁入等手续;配偶愿意在定州就业的,按照“对口对应”原则,由用人单位或政府协助解决;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参照上年度城镇人均收入水平,给予配偶1年的生活补贴;未成年子女随迁的享受优先择校入学待遇。对做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人选。
对做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人选。
同一人才或项目符合我市多个部门奖励资助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按照《定州市人才考核评估实施细则》考核评估通过后兑现。
以上各条措施与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有重复的,以本措施为准。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措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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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播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9-02河北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2021-08-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1-06-3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5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解读
2021-06-05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深化企业合作的意见(试行)
2020-12-30河北鹿泉开发区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知名企业引进及产业功能区建设的意见
2020-12-30河北鹿泉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12-30河北鹿泉开发区关于大力引进培育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