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新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17-02-25 16:45

《曹妃甸新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曹妃甸新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享受《暂行规定》第十条优惠的企业必须上报经过企业工会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利用财政贡献奖励资金提高一线工人待遇的方案。同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该方案的落实进行检查,未落实的企业取消继续享受该项优惠的资格,直到落实为止。

第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企业高管指企业主要在新区工作的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管;高层次人才指企业主要在新区工作的且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职务,并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第四条  《暂行规定》所涉及财政扶持资金是指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县区级分享的税收以及市给予的优惠政策返还,对于重大项目且对曹妃甸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增加扶持资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贡献给曹妃甸新区的可用财力。

第五条  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暂行规定》中相关优惠,需提供如下材料:

(1)《曹妃甸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兑现审核表》(可在曹妃甸新区政务网下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6)完税凭证复印件。

2、企业申请《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租金补贴,印件及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贷款贴息,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银行贷款证明。

4、对于《暂行规定》中人才扶持补贴的申请,

(1)企业任职聘用书复印件;

(2)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企业申请《暂行规定》中的质量发展奖励,还需提供企业获得名牌产品或取得相关标准的有关证书或材料。

第六条申请流程

l、将所有材料提交项目所在区域的招商合作局和财政局。

2、项目所在区域的招商合作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3、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随时申报。其他各项政策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集中申报。

第七条财政补助、扶持资金财务处理

l、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的补助、扶持资金,列入企业"资本公积"。

2、财政部门一次性补助的资金,可用于企业吸引人才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奖励性支出。

第八条《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

第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施行期内完成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到位的企业。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曹妃甸新区招商合作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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