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021-10-29 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邯政规〔2020〕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经开区预算安排的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地方债券、省级及市级资金,下同)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经开区本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不足50%但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者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至移交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实施管理。实施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移交完成,对项目建设阶段实施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公司”)是代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受经开区管委会委托,负责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的组织管理,代建公司为邯郸开发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系河北邯郸世纪建设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代建项目前期工作条件,组织代建公司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及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及时总结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五)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第七条经开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经开区管委会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
  (二)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代建项目建设资金;
  (三)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财政评审;
  (五)参与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第八条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审批;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或代建合同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采取何种方式代建,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时予以明确;负责后续工程审批等手续办理。
  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建设行政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代建项目的用地、规划初审、报批或审批。
  区纪工委(审计):按照管委会安排部署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可对项目建设实施定期审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代建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二)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经审查批准后,编制施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配合使用单位办理土地征迁等法定手续;
  (五)负责办理规划、环保、建设、消防、抗震、人防、节能、供水、供电、园林绿化、市政配套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六)以代建项目业主身份,依法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对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按规定进行招标,洽谈、签订相关合同、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
  (七)按照审定的功能、规模、标准和预算组织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协调;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重点监控,并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八)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独立核算管理,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拨付项目进度款;
  (九)按经开区管委会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按程序提出项目拨款申请,编制项目决算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报区财政局进行工程结算评审;
  (十)参加代建项目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重大项目可申请区财政局提前介入或进行跟踪审计;
  (十二)负责组织整理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十三)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和档案资料的移交;
  (十四)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十五)负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报告;
  (十六)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七)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委派专职人员全程配合开展项目代建工作;
  (三)做好或配合做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会同代建公司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五)负责办理土地征迁等法定手续;
  (六)协助代建公司办理规划、环保、建设、消防、抗震、人防、节能、供水、供电、园林绿化、市政配套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七)监督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标工作;
  (八)监督代建公司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九)参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会同代建公司按程序报批;
  (十)负责筹措项目自筹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代建公司;
  (十一)参加代建项目隐蔽工程、重要分部工程及单位(含子单位)工程验收,配合代建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十三)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符合代建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代建公司和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使用单位向代建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双方应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十二条《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代建方式;
  (四)项目建设工期及建设进度安排;
  (五)项目资金管理;
  (六)项目资料移交;
  (七)其它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代建公司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调度会和每周例会等组织形式,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各参建单位,或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代建公司按照“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加强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依据合同条款,建立具体明确的责任人制度,并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批复后,代建公司依据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代建公司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开工后,代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体系,采取专业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代建项目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其他重大原因,确因上述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或调整概算的,由代建公司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落实资金来源,按程序上报管委会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核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代建公司。
  第十九条代建公司在代建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代建公司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通过行政审批部门联合验收后,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区行政审批局对代建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二十条取得《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由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和使用单位等部门组织,代建公司向产权单位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后,代建公司应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报请区财政局或纪工委(审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决算评审、工程审计。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代建公司将所有工程资料、财务资料按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并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建公司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保修合同,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保修责任。项目建成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代建公司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等,应明确专人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代建项目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代建公司要严格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代建公司应分项目独立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代建公司根据进度计划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报使用单位。
  代建公司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预算、施工合同,由代建公司向项目使用单位递交拨款申请,项目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递交拨款申请。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批准的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代建公司,确保工程按期实施。
  第二十八条代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进度,依据签证齐全的资金支付手续、审查并拨付建设资金。
  在代建公司介入之前、使用单位发生前期费用的会计核算账目,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移交代建公司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代建公司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条续建项目年末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代建项目竣工决算批准和竣工验收合格后,除预留工程款外的工程资金出现结余,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代建公司应将代建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区财政、行政审批、建设、经发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代建公司正常工作。由于非法干预导致项目工期拖延、投资增加或质量不合格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代建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对代建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5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应工作。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而造成项目超支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追加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非法干预参建单位的选择确定工作的;
  (三)非法干预代建公司建设管理工作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最终解释权归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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