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7-31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创新张家口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1.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开展精准服务,促使其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对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

2.鼓励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引进京津高科技企业落户。对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直接认定,通过国家备案后,补助30万元。

3.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不同阶段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1万元,通过复审的补助1万元。

4.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加强宣传、解读和培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对于涉税处理不规范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指导,确保“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5.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重点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发展“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重点服务机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重点服务机构对入库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定向辅导和精准服务。每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重点服务机构1万元。

二、提升创新能力

6.鼓励争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由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年度国家拨付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的1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取科研经费资助、后补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标准的企业,按其比上年度新增研发经费的1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8.鼓励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企业自主研发的重大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或引进市外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在项目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当年,补助企业成果转化资金20万元。

9.积极发展技术交易。以“互联网+技术交易”为核心,建设一批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机构。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30万元;对新增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技术交易登记站,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在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单位、引进吸纳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加大专利资助力度。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项分别资助2000元、1000元、800元。

三、完善创新体系

11.提升科技园区发展水平。大力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新兴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引进优质项目、优质企业、优秀人才,推进园区提档升级,加快建设产业优势明显、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对新批准成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分别补助500万元、100万元。

12.鼓励产业集群成立技术创新联盟。围绕我市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鼓励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领域优势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补助联盟牵头单位100万元、50万元。

13、加快发展特色产业基地。提升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大数据、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特色产业基地,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对获批的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补助500万元。

14.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按照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的总要求,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结合等形式,打造标志性高水平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补助500万元。对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双一流”院校等在我市建设研发机构,并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和公共技术攻关,补助300万元。对其他重大研发平台,采取“一院一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补助30万元。对新建院士工作站补助50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再补助10万元。

15.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采取科研经费资助、后补助等方式,大力支持以引领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以多主体方式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集高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为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16.推进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以培育市场主体和创新创业平台为重点,实施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倍增计划,积极引导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快形成覆盖全市的多类型、多层次创新创业孵化培育体系。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100万元,省级的补助5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视其规模和孵化效果补助10—50万元。

17.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和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建立研究机构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经费。对通过国家、省定期评估的补助10万元、5万元经费。

四、集聚创新要素

18.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快发展科技支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搭建覆盖科技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的融资服务体系。每年至少成立1支天使投资基金。积极与深创投等投资集团公司对接联系,引进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加快构建面向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

19.积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或个人利用科技创新券,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对接,购买技术创新、技能培训、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

20.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促进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建立科技服务机构考评制度,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考核评为优秀的重点科技服务机构补助10万元。

五、优化创新环境

21.加强创新政策落实。加强对国家和省已出台创新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政策落实督导体系,推进创新政策落实到位。实施张家口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各县(区)科技创新重点任务指标的监测、督导和综合评价,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2.改革科技计划管理。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进一步整合市级科技计划,优化专项布局,按照 “常年征集、随时申报”的原则建立项目申报“绿色通道”,进一步健全完善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合同化监管、成果报告、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制度,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23.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市、县(区)财政科技支出和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逐步增长。

24.建立科技创新考评体系。 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内容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权重相对合理、重点突出、简便易行的科技创新考核评价体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和地震局负责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落实。本措施所有奖励补助资金,均用于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支出。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措施政策待遇相同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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