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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试行)

2017-02-17 15: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培植税源、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企业。

2.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培植税源、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原则

1.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除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奖励外,还可同时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2.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业态优化的新引进项目及其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奖励政策。

3.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对象,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兑现奖励。

第二章     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区内原有企业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

1.年纳税区级留成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企业,按照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超收部分的15%给予奖励。

2.对路北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3.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企业财务负责人,按增加区级税收留成(可比口径)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路北区产业项目引进指南实施方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住宅新建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2.年纳税区级留成在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内资或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服务业项目;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当年开工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以上(含30%)的奖励1万元,当年开工并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或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 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当年开工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0%以上(含 30%)的奖励3万元,当年开工并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  5万元。同时,由区内既有大型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且符合以上标准要求的,对该项目具体负责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上浮 30%。对项目单位奖励。自项目建成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照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分别给予30%和100%奖励;第4-5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给予50%奖励。5年之后,新建项目投资企业视为区内原有企业。

第六条  突出贡献企业负责人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

1.原有企业负责人奖励。年纳税区级留成2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对副职以上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100%给予奖励。同时,年纳税区级留成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超收部分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入驻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按照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年之后,新入驻企业视为原有企业。

第三章   重点产业专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金融产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金融办)

1.新引进金融机构(含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且开始缴纳营业税并产生一定区级留成的金融机构,给予10至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原有金融机构规格升级的享受同样政策)。1年之后,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视为原有金融机构。

2.租、购房补贴及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补贴。租、购房补贴:新引进或新进驻唐山金融中心的年纳税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  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补贴:新引进的保险机构按代征金额3%标准给予手续费补贴,按代征金额的2%给予保险机构负责人及有功人员奖励。

3.金融高管人员奖励。原有金融机构:年纳税区级留成200万元以上的,对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100%给予奖励;新引进金融机构:年纳税区级留成50万元以上的,对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100%给予奖励。1年之后,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视为原有金融机构。

第八条  服务外包产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商务局)

对在我区登记注册并从事专业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或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以及为服务外包提供配套教育培训,且服务外包收入占企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0%给予奖励。

2.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对副职以上高管,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0%给予奖励。

3.对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服务外包业态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九条  文化创意产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文产办)

对入驻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经营企业,房屋租赁手续完整且连续租期超过一个年度,完成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的,前三年每百平米给予补贴一万元。但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奖励政策。

第十条  科技创新产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局)

1.对当年新引进或者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奖励。

2.对当年引进的央企及世界500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3.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年纳税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的研发孵化机构,按区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其中30%奖励主研人员,30%奖励其他研发人员,其余40%奖励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楼宇经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商务局)

楼宇经济是指以单体商务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写字楼为载体,引进金融保险、现代商贸、总部经济等现代经营业态和高端服务业企业的经济形态。其中,同行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 60%以上的楼宇为特色楼宇。

1.入驻企业奖励。原有企业奖励:年纳税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按照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超收部分的15%给予奖励。新注册企业奖励:年纳税区级留成5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照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分别给予30%和100%奖励;第4-5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给予50%奖励。5年之后,新注册企业视为原有企业。

2.经营管理主体奖励。单体商务楼宇经营户入驻率70%以上且年纳税区级留成(不包括房产租赁税)2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管理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特色楼宇奖励。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入驻企业、经营管理主体特殊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特色集群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商务局)

特色集群街是指商业聚集度高,同一行业的专业店、专卖店高度集中,为消费者提供某一大类或几大类商品、专业服务的专业街或综合商业街。对特色集群街的认定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街长500 米以上;②主导业态的店铺数量占街道店铺总量的 70%以上;③符合路北区特色集群街规划。

1.入驻企业(商户)奖励。对特色集群街原有符合经营业态的企业(商户),3 年内按照区级税收留成比上年超收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新入驻经营主导业态的企业或商户(之前在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除外),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照区级税收留成的30%给予奖励。

2.新建特色街组织管理主体奖励。经验收达到特色集群街标准后,给予组织管理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获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工商局、质监分局)

1.对企业产品首次经行政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又经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时补足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奖励差额  3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有效期满后首次复评确认的“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后复评确认合格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上市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金融办)

对拟上市的企业,区委、区政府将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全力扶持企业上市。对在各类金融市场已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唐山市金融贡献奖励办法》(唐政办〔2013〕5号)规定的奖励政策外,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一次性追加奖励:

1.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奖励。对我区在沪深两市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市、区两级共计1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对我区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市、区两级共计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在国内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奖励。对我区在天交所等国内依法设立的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在享受市、区两级共计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通过重组实现上市奖励。对我区在境内外通过重组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市、区两级共计100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餐饮企业及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商务局、统计局)

对经统计部门确认,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餐饮企业和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根据其年营业收入情况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①年营业收入在2000 万元至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②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 1亿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③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5 亿元(含1 亿元)的,奖励8 万元。④年营业收入在5  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项目引荐人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区实现落户的个人或组织(不含路北区公职人员)。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新引进新兴业态商业项目奖励(新兴业态指现代服务业)。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以上且新兴业态经营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0.2‰给予奖励;对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商业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资的0.4‰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时间节点为:项目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为项目引荐人先行发放30%核定奖励资金,剩余  70%奖励资金于项目正式竣工运营后一次性发放。

2.新引进税收贡献较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奖励。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区级税收留成5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级税收留成的5%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或世界500强项目追加2-5万元奖励。

3.新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产业化、科技研发、总部经济、数据中心、实验中心、检测中心、品牌文化创意产业等项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 2‰给予奖励;对引进高科技、有专利产品、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  3‰给予奖励;外方注册资本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世界  500强项目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引荐人为区内公职人员的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引进项目的业态、投资强度或区级税收留成符合第十六条 1、2、3 款规定之一的,参照第十六条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奖励流程

1.每年年初由路北区组织区有关单位、乡(镇)街,对企业、单位和个人上年度奖励的申请集中进行审核。

2.由属地乡(镇)街对申请奖励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后,对照《奖励办法》提出相应的奖励意见,报区相关责任单位审查。

3.区相关责任单位对具体奖励意见审核后,就该意见的可行性、操作性等方面情况,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4.在已征求财税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相关责任单位将奖励意见报主管区领导审签。

5.区相关责任单位将主管区领导确认后的奖励意见报至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统一汇总、审核后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进行奖励(受奖人取得的奖金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约束条件

1.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奖励:(1)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的;(2)存在欠税、偷漏税行为的;(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由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收不纳入奖励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时效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实施的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适用日期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路北区财政局牵头,区文产办、商务局、发改局、金融办、工信局、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分局等单位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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