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发改委发布《廊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2019-06-20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提升产业聚集度和规模化水平,依据《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7〕2130号)、《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市发改委每年下发《廊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健康、临空经济“3+1”主导产业明确的新型显示、大数据、通讯终端设备、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汽车及零部件、机械及成套设备、生物医药、医疗辅材、医疗健康服务、航空服务保障、航空物流、高技术服务业和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的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等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的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单个项目投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对全市经济发展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内资(含内资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事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实力;

(三)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基础条件;

(四)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及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 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必要手续,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未超过2年;

(三)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上级有配套要求的除外;

(四) 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提出申请,上报市发改委。

第九条 市发改委委托专业中介组织,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专业中介组织出具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 市发改委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按照市政府审定意见,市发改委依据有关规定下发批复文件。市财政局依据批复文件下达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批复和资金计划文件要求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计划进度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先主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达到批准的计划目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申报单位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单项验收意见,并附项目批复、资金下达等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及时将验收意见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调整工作所需相关费用,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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