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7-12-20 14: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发〔2017〕2号)的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4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件(目录见附件2),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8件(目录见附件3),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25件(目录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机关负责,2018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程序完成修改,重新向社会公布。列入延续有效期 (从到期之日算最多可延长5年) 的文件继续执行;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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