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

2017-12-07 13:53

——2017年11月27日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毕开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于1999年10月11日公布施行,2010年集中清理修正一次,2011年全面修订一次。十几年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和保障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有效保持清东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兑现我国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承诺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清东陵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主体名称变化和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调整,需要在法规中加以更改和确认;二是随着国家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按照法制统一原则,需要对《办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三是《办法》中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利于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对《办法》及时予以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二、《办法》的修订依据和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共十九条,按照内容关联、条理清晰、先规范管理部门后规范相对人的顺序,对修订文本各条的顺序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分别规定了清东陵保护管理的原则、范围、管理主体及职责、管理事项及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原则精神、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均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更改管理主体名称。2012年8月,经河北省委省政府批准,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更名为“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其管理职能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由侧重旅游开发调整为以保护管理为主。这次修改,将《办法》中所有“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的名称,均统一修改为“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二)调整文物保护规划。《清东陵总体规划》即将被《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取代,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唐山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直接负责组织编制《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然后报请省文物局审核、国家文物局批准后由省政府公布实施。新编制的《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对清东陵陵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以及陵寝、墓葬的名称都做出了调整和规范。为此,《办法》在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都做出了相应修改。

(三)修改完善管理规范。清东陵陵区面积约80平方公里,下辖27个行政村,现有人口24000余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文物保护交织在一起,管理的内容繁杂。因此,结合多年来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经过疏理,在《办法》第十五条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类,以求达到精准保护、精准管理,同时增加了“七项”禁止规定,即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私自设立营业摊点、流动摊点,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保护范围区内吸烟、焚烧秸秆、燃纸烧香,禁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进入独立山体,禁止在陵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禁止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相应调整。《办法》第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设置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法制保障。

以上说明,请与《办法》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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