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等事项的通知

2017-10-24 13:44

廊坊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办理省级及以上批准立项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经省政府集中审议通过后,省级立项项目由省有关部门或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的请示,并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工程投资等内容)和项目单位书面承诺(承诺依法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手续)。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国家批复项目可研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后,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登记手续,无需出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省发展改革委接到省有关部门或廊坊市发展改革委请示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印发前期工作函。同时,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办理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三、前期工作函内容

前期工作函包括内容如下: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程投资、建设期限及工作要求。

四、投资下达和项目监管

1.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在取得前期工作函后,对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根据需要分年度安排,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和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下达投资计划;直接投资的项目,可先下达部分投资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下达后续计划。

2.省有关部门、廊坊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和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系统平台管理,规范填报项目信息,并督促项目单位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实施意见》确定的试点时间一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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