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30 13:44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辛集市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实施方案

为使南水北调工程更好地造福广大用水户,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相关问题的函》(冀价水函〔2017〕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规定:“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启动一次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确定调价总水平、调价周期和分年度调价幅度,调价幅度一般不超过20%,2017年到2019年逐步调整到位。”

(二)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冀价工字〔2003〕28号)

(三)《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相关问题的函》(冀价水函〔2017〕13号)规定要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应计入供水成本。”

二、目标要求

发挥价格机制对水需求的调节作用,通过强化供水成本约束,科学制定和调整用水价格,引导用户优先使用引江水,建立完善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价动态体制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制定原则

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充分反映水的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制定南水北调终端水价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四、实施办法

(一)依据南水北调终端水价成本监审数据,我市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含水资源税)为4.89元/立方米。据此确定我市南水北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含水资源税)为3.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含水资源税)5.81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含水资源税)30元/立方米。

(二)制定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将严格按照水价定价程序,实行一次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确定南水北调终端水价。考虑物价上涨指数、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采取分三年(2017年到2019年)基本调整到位的办法,即每年在上年度城市供水价格的基础上上调20%。具体价格如下。

2017年-2019年南水北调终端水价详表单位:元/m3

项目年份

现行水价

2017年(含水资源税)

2018年(含水资源税)

2019年(含水资源税)

抄表到户居民用水

1.90

2.48

2.94

3.49

合表居民用水

1.80

2.36

2.79

3.31

低保户

用水

10立方米

及以下

1.4(5m3及以下)

1.88

2.22

2.62

10立方米以上

1.9(5m3以上)

2.48

2.94

3.49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2.09

2.71

3.21

3.81

非居民生活用水

2.8

3.56

4.23

5.04

特种行业用水

15

18.2

21.8

26.12

(三)实行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后,我市城镇居民继续执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计量、阶梯水量基数、阶梯水价级差、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仍按辛政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南水北调终端阶梯水价具体价格见下表。

2017年-2019年南水北调终端阶梯水价具体价目表单位:元/m3

级差年份

现行阶梯价

2017年(含水资源税)

2018年(含水资源税)

2019年(含水资源税)

第一阶梯

1.9

2.48

2.94

3.49

第二阶梯

2.85

3.62

4.31

5.14

第三阶梯

5.7

7.04

8.42

10.07

(四)按照冀政发〔2016〕51号文件的规定,对我市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低保户实行水价优惠。所需资金从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济资金中解决。

(五)南水北调终端水价自2017年6月抄见水量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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