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7-06-08 13:41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和发展环境,推动我区生物医药产业的规模化、集聚化和国际化发展,加快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为国内外有影响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石家庄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领域(含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 第三条设立首期规模10亿元的新药基金,在股权投资、并购引导、债权投资、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方面,为生物医药产业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成立“石家庄医疗医药产业协同创新联盟”,鼓励联盟共同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推动生物医药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协同创新。 第五条大力推进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以融资租赁和股权投资的方式与专业公司共同建设运营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医药企业提供分析测试、产品注册、CRO、GCP 认证咨询等专业服务。财政每年对认定的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新购置的设备给予50%的采购补贴。 第六条对于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支持资金100 万元;对于完成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并通过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简称BE 试验)的品种,每个品种支持资金200 万元。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 个,但进入同品种国内前三家BE 试验的不受数量限制。 对于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取得国内首仿药临床批件的,每个品种奖励100 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每个品种奖励200 万元。 第七条一致性评价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品种,企业或研发机构购买科技保险相应险种的,参保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6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给予每年10 万元支持;参保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给予每年15 万元支持。 第八条按照国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申报并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按照持有人实际投入给予10%的资金补贴,每个企业申请品种数量不超过10个,总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第九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生物医药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给予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条凡企业新获得国家新药生产批件且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研发企业200 万元奖励;获得改良型新药、国内未上市药品生产批件和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研发企业10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实施生物医药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生物医药产业专利数据库。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类项目和专利运营类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及省级立项的专利导航类项目和专利运营类项目给予50%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对企业重点投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或生物监测项目,根据相关企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及上缴地方税收等综合情况给予奖励。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达到5000 万元(或外资额750 万美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不包含项目用地)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新上生物医药工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优先列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三条以上政策若与区内已有的其他优惠政策出现重复情况,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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