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新区关于扶持物流贸易发展优惠政策

2017-02-25 16:33

第一条 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路、铁路、海运货物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装卸、仓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货代、船代等物流辅助服务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8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包括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等物流综合服务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煤炭、矿石、油品、化工品、粮食等贸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对已设立的物流贸易企业,以2012年各税种实缴税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享受上述政策。

第六条 对在渤海新区从事物流贸易工作年薪超过15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补贴个人。

第七条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第八条 设立物流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物流贸易项目企业。

第九条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暂在渤海新区试行,由新区财政局、物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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