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磁县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7-01-22 14:26

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磁县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的通知

现将《磁县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磁县人民政府

2017年 1月17日

磁县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发〔2015〕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安置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将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较好的岗位,其他退役士兵根据单位用工需求,安排适当的岗位,确保其上岗就业。

二、安置对象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持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优待安置证》复员士官;

(三)上级部门批准需安置的退役士兵。

三、安置人数

经审核,我县2016年需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共计3人,其中服役满12年的士官1人,一期复员士官2人,全部安置到县直部门。

四、安置时间

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时间从即日起到2017年2月28日,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五、安置纪律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接收单位要切实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落实到位,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安置工作。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完成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政策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接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要在退役士兵报到之日起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附件:磁县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附件

磁县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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